一、修订背景
2014年,市教育局依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46号)和《成都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成委办〔2013〕36号),按照《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川教〔2014〕16号)的规定,出台《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成教发〔2014〕4号,以下简称《细则》)。
2016年8月,省政府印发《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11月,省教育厅出台《四川省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修订)》(川教函〔2016〕624号)。市教育局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修订并出台本细则。
二、修订主要内容
《细则(修订)》主要修订了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是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的原则表述由“法治、民主、科学”调整为“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协商民主、权责统一和统筹兼顾”。
二是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规范表述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决策机构(其中学校决策机构包括校务委员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三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围由7项调整至12项,主要增加了关于开展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5项,确保应评尽评。
四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由“合法、合理、廉洁、可行、可控”5性调整为“合法、合理、安全、廉洁、可行、可控”6性,增加安全性评估。
五是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建议按照《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分别表述为“建议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和“决定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三、实施时效
文件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教育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成教发〔2014〕4号)同时废止。
该文件的解读机构为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