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个系列,有兴趣的同学和家长可以参考了解一下。
奖励 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给予表扬和鼓励。学生获奖情况,应全面如实地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校规校纪,经教育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处分,须经校务会或行政会议决定。处分决定应告知学生及其监护人。对给予开除处分的,还需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相应处分。
凡受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载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及时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处分决定、撤销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由学籍注册学校存档。
退学
第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退学申请表》,学校审核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40学时以上,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
(二)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后仍未复学或不按规定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
第十六条 退学学生学籍应及时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