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个系列,有兴趣的同学和家长可以参考了解一下。
考勤、评价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均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共同加强教育。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有关规定参加考试、考核。对学生的学分认定、综合素质评价、学业水平考试等考核评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及时将评价信息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留级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一般不予留级。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留级申请,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留级申请表》,经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留级。
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留级前的考籍号注销,并按规定为其重新编制考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