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个系列,有兴趣的同学和家长可以参考了解一下。
入学、注册
第五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录取学生。学生须持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放给本人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学学生进行注册登记。在学生入学时组织学生完整填写《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编制《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上报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务必于9月30日前对学校上报的《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进行审核、确认,按省教育厅规定的编号规则编制学籍号(学生身份证号为辅号)和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学生取得学籍。电子注册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30日前将《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登记表》和《四川省普通高中级高一新生花名册》(电子版)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学校各年级统一以入学年份命名。如2010年入学的,应写为2010级。
被录取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未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登记。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
第七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一)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
(二)高中阶段在籍的;
(三)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的。
第八条 凡属跨市(州)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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